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男大學生小剛在人行道上以猥褻言語,不斷騷擾並跟蹤尾隨女高中生小美,小美經大聲制止無效後報警,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本案涉及違反該法所保障的公共秩序為何?
- A 妨害安寧秩序
- B 妨害公務
- C 妨害他人身體
- D 妨害他人財產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保障的不同層次中,有些行為是破壞了整體的環境安靜,有些則是針對執法人員。那麼,當一個人的舉動讓另一位「特定對象」感到恐懼、行動受限且身心受創時,這種行為損害的是公眾的環境秩序,還是該對象「人本身」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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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保護的核心!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個人權利的細緻分類。小剛的行為包含了跟蹤與騷擾,這在法律定義上,重點不在於他吵到了大眾,而是他直接侵犯了小美作為一個獨立個體所擁有的人身自由與心理安全。
行為對象與權益保障的判別
從行為受害者的角度切入是解題關鍵。與「妨害安寧」這種影響不特定大眾生活品質的行為不同,跟蹤尾隨直接對受害者的「身體自主與自由」構成威脅。這類題目具備不錯的鑑別度,難點在於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公共安寧」與「個人身體權利」之間的界線。你能不受干擾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個人權益的保障範疇已有相當扎實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