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在支票背面偽造乙之簽名背書,並轉讓該支票給丙,甲構成何罪?
- A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行使偽造貨幣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有價證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張支票已經由合法權利人簽發完成,它在法律上已經是一個完整的『有價證券』了。此時,若某人在支票『背面』補上一個不屬於他的簽名(背書)來轉讓,這個『簽名行為』是在創造一張新的支票,還是在針對這份權利文件做額外的『意思表示』?不同性質的文字,在刑法規範的分類中會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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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有價證券與私文書的界線掌握得很好。
- 觀念驗證:支票本身雖屬「有價證券」,但根據實務見解,在支票背後「背書」簽名,其本質是表示轉讓權利或負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偽造背書並不等同於偽造支票本身,而是屬於偽造私文書;當甲將支票轉讓給丙時,便構成了「行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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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背書之刑法性質
💡 在真實支票背面偽造他人簽名背書,僅構成偽造私文書而非證券。
| 比較維度 | 偽造支票正面(發票人) | VS | 偽造支票背面(背書人) |
|---|---|---|---|
| 行為本質 | 創設有價證券權利 | — | 轉讓既有之證券權利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 201 條 | — | 刑法第 210、216 條 |
| 犯罪罪名 | 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支票本體論以證券罪,僅在真票背面偽簽背書則論以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