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 A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B 明知違背法令
- C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合法利益
- D 因而獲得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完全遵循所有法律規定,並在職權範圍內協助一位符合條件的民眾獲得他「本來就該得到」的利益,這種行為會被視為刑法要懲罰的『犯罪行為』嗎?如果不是,那麼構成犯罪的『利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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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答對了!
- 觀念驗證: 安妮亞讀到你的心了!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是為了保護公務執行的廉潔性與公正性。要成立這個罪,必須「明知違背法令」且獲得不法利益。如果公務員給的是**「合法利益」**,那是正當的工作,不是壞事喔!所以 (C) 選項說的「合法利益」是不對的構成要件,你真的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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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C是什麼罪名要件 我記得有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公務員明知違法,圖得私人不法利益並確實獲利之結果犯。
| 比較維度 | 圖利罪 (刑§131) | VS | 合法行政行為 |
|---|---|---|---|
| 法律依據 | 明知並違背法令 | — | 完全依法行政 |
| 利益性質 | 獲取不法利益 | — | 獲取合法利益 |
| 犯罪結果 | 私人獲得具體利益 | — | 促進公益或正當權益 |
| 主觀心態 | 圖謀私人私利之故意 | — | 依法執行職務之意志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違背法令」以及獲取之利益是否具備「不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