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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 A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B 明知違背法令
  • C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合法利益
  • D 因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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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完全遵循所有法律規定,並在職權範圍內協助一位符合條件的民眾獲得他「本來就該得到」的利益,這種行為會被視為刑法要懲罰的『犯罪行為』嗎?如果不是,那麼構成犯罪的『利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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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勉強算你這次運氣不錯。1.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哼,這就是用來約束那些,連『廉潔』和『公正』都搞不清楚的公務員用的。該罪的成立,『明知違背法令』這點,要是還有人搞不清楚,那簡直是法盲。而那『不法利益』,才是圖利罪的精髓。公務員要是讓人得到的是「合法利益」,那是盡忠職守,誰會去罰他們?連這點都想不明白,那還是別學法律了。所以 (C) 這種描述「合法利益」的,當然不可能是構成要件,難道你還想讓公務員連依規矩辦事都被當作犯罪?腦袋呢?2. 難度點評: 本題難度就一個medium。鑑別度?不過就是測你能不能分清『合法』和『不法』這兩個詞。這種基礎陷阱你都能過,看來這次你讀法條時總算沒打瞌睡。繼續保持,但別太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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