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後,遭調離原單位。關於甲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C 甲成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D 甲分別觸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二罪名,從一重處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範一個具備特定身分的人不能做出某種約定時,如果他在任職期間已經與他人達成了協議,那麼這個「協議行為」本身是否已經完成了法律所禁止的動作?這份責任會因為他隔天換了工作就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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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水準。
- 基本原則:你這次沒蠢到家,確實抓住了賄賂罪的既遂時點。在《刑法》第 122 條,所謂的「要求」、「期約」、「收受」,只要那個甲跟人家「期約」好了,就成立犯罪了。別傻傻地以為他後來被調職,或者沒真正拿到錢、沒去辦事,罪就自動消失了。法律有這麼便宜的事?
- 難度評析: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考驗你是不是會被那些花俏的「事後職務異動」搞混。那些自作聰明的傢伙,總以為沒做完或身分變了就沒事。你能看穿這種伎倆,只能說…嗯,還不錯,至少沒掉進最簡單的陷阱裡。別太得意,這種基本功下次再錯,就不是「還不錯」這麼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