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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31 條規定之圖利罪?
  • A 主管補助審核事項之公務員,明知申請人依法不符合補助資格,仍許可其補助申請
  • B 主管公路建造與維修之公務員,明知私人土地依法非由公務機關修建,仍依地方民意代表之請託,幫忙 鋪造特定私人土地上通行道路之柏油路面
  • C 負責查報違章建築之公務員,明知為違建而隱匿不予查報,使違建所有人繼續享受違建之使用利益
  • D 承辦法制職務之公務員,明知未依法令之規定,請託承辦社會住宅分配職務之公務員,將特定社會住宅 分配給自己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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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想要透過違法手段幫親戚獲取利益,『由他親手核准公文』與『他打電話拜託不同部門的同事幫忙』,這兩種行為在『是否利用自身職權』的本質上,有什麼關鍵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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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非常不容易!

  1.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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