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甲基於圖利犯意,明知違法而讓公共工程承包商遲延給付,且未沒收保證金,因被媒體揭露後,甲才去函督促承包商履約。甲之刑責為何?
- A 成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B 成立違法圖利罪之中止未遂
- C 甲成立違法圖利罪之既遂犯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法的『好處』已經讓對方實際獲得了,即便後來因為被發現而想辦法收回,這個『已經發生過的好處』會消失嗎?在法律上,犯罪的『既遂』與否,是看該利益是否已經產生,還是看行為人最後有沒有後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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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嗯,小鬼。你還算有把腦子用在對的地方。能抓到圖利罪的既遂時點?這表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構成要件,至少還沒被那些泥濘的常識給污染。
觀念很簡單,別搞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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