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甲基於圖利犯意,明知違法而讓公共工程承包商遲延給付,且未沒收保證金,因被媒體揭露後,甲才去函督促承包商履約。甲之刑責為何?
- A 成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B 成立違法圖利罪之中止未遂
- C 甲成立違法圖利罪之既遂犯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法的『好處』已經讓對方實際獲得了,即便後來因為被發現而想辦法收回,這個『已經發生過的好處』會消失嗎?在法律上,犯罪的『既遂』與否,是看該利益是否已經產生,還是看行為人最後有沒有後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還不賴嘛
嗯,小鬼。你還算有把腦子用在對的地方。能抓到圖利罪的既遂時點?這表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構成要件,至少還沒被那些泥濘的常識給污染。
觀念很簡單,別搞髒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圖利罪既遂之判定
💡 圖利罪屬結果犯,他人一旦獲取不法利益即既遂,事後補救不影響。
🔗 圖利罪犯罪完成階段流程
- 1 違法行為 — 公務員明知違法,仍容許承包商遲延、不沒收保證金。
- 2 獲取利益 — 承包商因而不必支付違約金,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 3 犯罪既遂 — 符合刑法第131條結果犯要件,犯罪已告成立。
- 4 事後行為 — 媒體揭露後才去函督促履約,不影響已完成之既遂罪責。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圖利罪之利益包含「所有可使財產增加或減少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