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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甲基於圖利犯意,明知違法而讓公共工程承包商遲延給付,且未沒收保證金,因被媒體揭露後,甲才去函督促承包商履約。甲之刑責為何?
  • A 成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B 成立違法圖利罪之中止未遂
  • C 甲成立違法圖利罪之既遂犯
  • D 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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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法的『好處』已經讓對方實際獲得了,即便後來因為被發現而想辦法收回,這個『已經發生過的好處』會消失嗎?在法律上,犯罪的『既遂』與否,是看該利益是否已經產生,還是看行為人最後有沒有後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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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嗯,小鬼。你還算有把腦子用在對的地方。能抓到圖利罪的既遂時點?這表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構成要件,至少還沒被那些泥濘的常識給污染。

觀念很簡單,別搞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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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利罪既遂之判定
💡 圖利罪屬結果犯,他人一旦獲取不法利益即既遂,事後補救不影響。

🔗 圖利罪犯罪完成階段流程

  1. 1 違法行為 — 公務員明知違法,仍容許承包商遲延、不沒收保證金。
  2. 2 獲取利益 — 承包商因而不必支付違約金,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3. 3 犯罪既遂 — 符合刑法第131條結果犯要件,犯罪已告成立。
  4. 4 事後行為 — 媒體揭露後才去函督促履約,不影響已完成之既遂罪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圖利罪之利益包含「所有可使財產增加或減少之利益」。
🧠 記憶技巧:圖利看結果,得利就既遂;既遂後補救,中止不對位。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中止未遂」。需記住:中止未遂必須發生在「結果發生前」;若廠商已獲得不法利益(如免除支付義務),即無中止之空間。
收賄罪與圖利罪之區別 刑法第131條構成要件 中止未遂與既遂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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