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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甲基於圖利犯意,明知違法而讓公共工程承包商遲延給付,且未沒收保證金,因被媒體揭露後,甲才去函督促承包商履約。甲之刑責為何?
  • A 成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B 成立違法圖利罪之中止未遂
  • C 甲成立違法圖利罪之既遂犯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法的『好處』已經讓對方實際獲得了,即便後來因為被發現而想辦法收回,這個『已經發生過的好處』會消失嗎?在法律上,犯罪的『既遂』與否,是看該利益是否已經產生,還是看行為人最後有沒有後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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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嗯,小鬼。你還算有把腦子用在對的地方。能抓到圖利罪的既遂時點?這表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構成要件,至少還沒被那些泥濘的常識給污染。

觀念很簡單,別搞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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