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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 A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B 明知違背法令
  • C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合法利益
  • D 因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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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完全遵循所有法律規定,並在職權範圍內協助一位符合條件的民眾獲得他「本來就該得到」的利益,這種行為會被視為刑法要懲罰的『犯罪行為』嗎?如果不是,那麼構成犯罪的『利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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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安妮亞讀到你的心了!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是為了保護公務執行的廉潔性公正性。要成立這個罪,必須「明知違背法令」且獲得不法利益。如果公務員給的是**「合法利益」**,那是正當的工作,不是壞事喔!所以 (C) 選項說的「合法利益」是不對的構成要件,你真的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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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C是什麼罪名要件 我記得有
📝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公務員明知違法,圖得私人不法利益並確實獲利之結果犯。
比較維度 圖利罪 (刑§131) VS 合法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明知並違背法令 完全依法行政
利益性質 獲取不法利益 獲取合法利益
犯罪結果 私人獲得具體利益 促進公益或正當權益
主觀心態 圖謀私人私利之故意 依法執行職務之意志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違背法令」以及獲取之利益是否具備「不法性」。
🧠 記憶技巧:明知違法、不法利益、確實獲利、結果既遂。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誘導考生認為「圖利合法利益」也算,但本罪僅處罰圖得「不法」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不法利益之界定 公務員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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