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甲取得執行名義後,即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並定於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上午 9 時 30 分進行第一次拍賣,甲於同年 5 月 5 日收受臺中地院應將拍賣公告登載新聞紙之通知後,卻未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臺中地院仍按時進行拍賣程序,由第三人丙以最高價得標。請附理由回答:臺中地院所進行之拍賣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辨識「未將拍賣公告登載新聞紙」屬於執行方法的程序瑕疵,而非實體權利缺失或根本性違法。接著應運用強制執行法第84條(拍賣公告方式)與第12條(聲明異議),推導出程序瑕疵僅構成「得聲明異議並由法院撤銷」之事由,在未被依法撤銷前,拍賣程序並非當然無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債權人未依執行法院通知將拍賣不動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該程序瑕疵是否導致拍賣當然無效,抑或屬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之範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