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男之叔叔為乙,乙之配偶為丙。乙死亡後,甲與丙結婚,其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得撤銷
- C 效力未定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畫出家族圖譜:『叔母』與『姪子』在家族輩分中是否處於同一水平線?如果法律為了維護倫理綱常,規定了不同輩分的親屬不得通婚,那麼這種關於『輩分』的倫理限制,會因為中間聯繫人的去世就隨之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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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放冰箱裡
- 觀念驗證: 很好,你總算記得近親結婚不是兒戲。甲那蠢蛋的叔叔乙,和甲是三親等旁系血親,那麼乙的配偶丙,自然就是甲的三親等旁系姻親。這種基本關係判斷要是錯了,我會懷疑你腦子裡裝的是什麼。根據《民法》第 983 條,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就是不能結婚!這是常識,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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