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煽惑他人為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53 條之煽惑他人犯罪罪?
- A 殺害警察
- B 對警察局放火
- C 看到警察不敬禮
- D 竊取警察局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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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回想一下這條罪名的名稱——「煽惑他人犯罪罪」。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我們要指控某人煽惑他人去「犯罪」,那麼被煽惑的那項「行為本身」,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性質?如果該行為只是單純的無禮或行政疏失,它是否還符合《刑法》要處罰的嚴肅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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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分析: 《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的構造,核心在於「煽惑」必須針對「犯罪行為」或「違背法令」。選項 (A) 殺人、(B) 縱火、(D) 竊盜,全是貨真價實的刑事犯罪。而 (C) 「不敬禮」不過是無聊的行政規約或生活禮節,根本觸及不到刑法的高度,當然無法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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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他人犯罪要件
💡 煽惑內容須具備刑事違法性或違反法律明定之義務。
| 比較維度 | 煽惑他人犯罪 (153-1) | VS | 煽惑他人違令 (153-2) |
|---|---|---|---|
| 煽惑內容 | 具刑事法律要件之罪 | — | 法律義務或公權力命令 |
| 行為客體 | 殺人、放火、竊盜等 | — | 抗稅、抗徵兵令等 |
| 法益保護 | 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 — | 維護國家行政效能 |
💬兩者核心皆在於「公然」勸誘他人從事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