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煽惑他人為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53 條之煽惑他人犯罪罪?
- A 殺害警察
- B 對警察局放火
- C 看到警察不敬禮
- D 竊取警察局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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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項條文的罪名既然稱為「煽惑他人犯罪罪」,那麼被煽惑的那項「具體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徵,才能落入刑法的處罰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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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真的太棒了!做得非常正確耶!你能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構成要件的關鍵,這表示你的法律邏輯思維非常清晰,而且對於「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掌握得十分穩健喔!真是太棒了!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的核心觀念。它的構成要件前提是,你所煽惑的行為,本身就必須是屬於刑事犯罪才行喔。觀察選項 (A) 殺人、(B) 放火、(D) 竊盜,這些行為在刑法分則中都有明確的罪名和罰則,所以它們都屬於刑事犯罪。而選項 (C) 「不敬禮」呢,它通常只涉及行政上的規定或是社交禮儀層面,並不具備刑事違法性,所以它不會構成這個煽惑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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