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與乙相處不睦,甲每日唸咒語詛咒乙發生意外,乙知悉後心神不寧,某日外出因未注意道路坑洞而跌傷。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故意傷害罪
- C 恐嚇危安罪
- D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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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現實科學經驗中,完全無法被證明能產生任何物理上的傷害力量,僅僅是出於內心的詛咒或迷信儀式,法律應該介入並認定這個行為與後來的意外有連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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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好穩固喔!
- 觀念小整理:這題主要考驗的是大家對「客觀歸責」與「因果關係」的理解。刑法其實是不會處罰像「唸咒語」這種「迷信行為」的喔。雖然甲心裡對乙有不好的想法,但唸咒語這件事,從科學和一般經驗來看,它真的沒有辦法直接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危險呢。
- 因果關係的判斷:乙會跌倒受傷,其實是因為他自己沒有注意到路上的坑洞。在法律上,我們可能會說甲的行為和乙的受傷之間,「因果關係中斷」了,或者說兩者之間並沒有一個常態的關聯性。所以,甲是不需要為乙的受傷負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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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行為與客觀歸責
💡 迷信行為不具客觀危險性與因果關係,不成立犯罪。
| 比較維度 | 普通犯罪行為 | VS | 迷信行為 |
|---|---|---|---|
| 風險製造 | 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 | — | 未製造客觀風險 |
| 因果連結 | 具科學因果關係 | — | 無法證明因果連結 |
| 刑事評價 | 具行為性,進入三階論 | — | 不具行為性或不構成 |
| 典型例子 | 持刀傷人、開車撞人 | — | 唸咒、畫符、詛咒 |
💬刑法僅處罰具有客觀危險性之行為,迷信手段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