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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與乙相處不睦,甲每日唸咒語詛咒乙發生意外,乙知悉後心神不寧,某日外出因未注意道路坑洞而跌傷。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故意傷害罪
  • C 恐嚇危安罪
  • D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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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現實科學經驗中,完全無法被證明能產生任何物理上的傷害力量,僅僅是出於內心的詛咒或迷信儀式,法律應該介入並認定這個行為與後來的意外有連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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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整理:這題主要考驗的是大家對「客觀歸責」「因果關係」的理解。刑法其實是不會處罰像「唸咒語」這種「迷信行為」的喔。雖然甲心裡對乙有不好的想法,但唸咒語這件事,從科學和一般經驗來看,它真的沒有辦法直接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危險呢。
  2. 因果關係的判斷:乙會跌倒受傷,其實是因為他自己沒有注意到路上的坑洞。在法律上,我們可能會說甲的行為和乙的受傷之間,「因果關係中斷」了,或者說兩者之間並沒有一個常態的關聯性。所以,甲是不需要為乙的受傷負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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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迷信行為與客觀歸責
💡 迷信行為不具客觀危險性與因果關係,不成立犯罪。
比較維度 普通犯罪行為 VS 迷信行為
風險製造 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 未製造客觀風險
因果連結 具科學因果關係 無法證明因果連結
刑事評價 具行為性,進入三階論 不具行為性或不構成
典型例子 持刀傷人、開車撞人 唸咒、畫符、詛咒
💬刑法僅處罰具有客觀危險性之行為,迷信手段不構成犯罪。
🧠 記憶技巧:詛咒畫圈無風險,科學因果難相連;行為意志若無力,三階論前就斷線。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心神不寧」與「跌傷」具備因果關係,而誤選過失傷害或恐嚇罪。需注意刑法因果須具備客觀常態性。
客觀歸責理論 迷信犯與不能未遂 相當因果關係 行為概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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