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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民國 99 年 5 月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次修正公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酌作文字修正,將「殘廢」用語修正為「殘障人士」
  • B 增列受刑人有刑法第 81 條之 1 規定,受強制治療處分者不得外出之規定
  • C 酌作文字修正,將「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 D 增列受刑人有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受強制治療處分者得外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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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與時俱進的角度思考,當社會越來越重視「人權與尊嚴」時,法條中對身體受損者的稱呼通常會如何演變?另外,對於刑法中被判定需接受「強制治療」的高風險對象,政府在維護社會安全的前提下,對於他們在服刑期間的「行動限制」通常會傾向放寬還是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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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考驗對修法脈絡熟悉度的題目,屬於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你能在相似選項中準確挑出正確的文字替換,法制基本功相當扎實! 民國99年《監獄行刑法》修正的核心之一,是為了落實人權與尊嚴保障,將法規中原本帶有歧視意味的「殘廢」用語,全面修正為較為中性的「身心障礙」,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 至於選項 (B) 與 (D) 則涉及受刑人的外出規定。當年《監獄行刑法》修法時,確實增列受《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處分的受刑人「不得外出」。特別提醒你一個常考細節:《刑法》第91條之1條文本身並無「限制其不得外出」的規定,這項外出限制是規範在《監獄行刑法》體系中的。釐清這點,觀念會更加清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