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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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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假扣押事件之管轄法院」及「裁定執行力範圍」。看到題目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524條,區別「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並點出兩者所為之裁定在強制執行時,其「執行力是否及於全國財產」的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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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事件之管轄法院認定,以及「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於執行力範圍之差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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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考生對假扣押程序救濟途徑的熟悉度。看到債務人以『實體權利不存在(無過失)』為由爭執,應立刻聯想到假扣押程序『僅形式審查、不審究實體權利』的實務見解,進而引導至『聲請命限期起訴(民訴§529)』及『提供反擔保(民訴§527)』等程序法上真正的有效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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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否認假扣押本案請求之實體權利存否時,應如何尋求程序法上之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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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假扣押撤銷後的損害賠償」,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之法定賠償責任性質,並帶入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無過失責任)。接著,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區分「歸責事由(毋庸舉證)」與「損害發生與因果關係(仍須舉證)」,層次分明地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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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債務人是否須證明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又是否須證明自己受有實際損害?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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