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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涉嫌偽造信用卡遭偵查,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發現甲持該偽造信用卡提款,偵查後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偽造信用卡並行使之,遂撤銷一審判決均判有罪。問,此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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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單一案件」與「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界線。首先確認偽造與行使信用卡在實體法上屬實質上一罪;其次,運用「不起訴處分無客觀不可分效力」解構檢察官後續起訴的合法性;最後,以「審判不可分受第260條限制」的核心實務見解,直擊二審法院併予審判偽造部分違反不告不理原則(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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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起訴處分有無客觀不可分效力?法院之審判不可分原則是否受不起訴處分實質確定力之限制? 【解析】 壹、檢察官就「行使」部分提起公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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