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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市政府為傳染病疫情防治需要,公告全市餐廳一律禁止內用,僅得外帶,為期二個月。並表明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公告中亦有法定救濟期間之教示。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業者認為甲市政府此一公告相對於其他縣市之作法過於嚴苛,影響其生計,遂提起訴願。若在訴願機關審理時,公告期間已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此時訴願決定機關應如何審議此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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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行政處分因期間屆滿而效力消滅時,訴願程序的處理方式。訴願以撤銷處分為主,處分消滅後是否還有訴願實益?依訴願法規定通常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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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願程序中,原為期限之一般處分因期間屆滿而效力消滅,訴願決定機關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公告期間方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此時行政法院應如何審理此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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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原本要提起撤銷訴訟,但處分已消滅,法院應闡明轉換為「確認已消滅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審查原告是否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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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撤銷訴訟繫屬或起訴時,行政處分因期間屆滿而效力消滅,行政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處分失效後之救濟
💡 行政處分因期限屆至消滅後,應審究有無「權利保護必要」以決定救濟程序之續行。
比較維度 訴願階段 VS 行政訴訟階段
處理原則 原則不受理(訴77⑥) 原則判決駁回
續行條件 具法律上利益 具確認利益(行訴6)
訴訟類型 維持訴願程序 轉換為確認違法之訴
💬兩者核心皆在於「法律上利益」之存續,決定程序是否應予實體審查。
🧠 記憶技巧:處分滅、利益存;訴願求實體、訴訟轉確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處分雖失效,但若具有「重複發生之可能」或「回復原狀之必要」,仍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不可直接駁回。
一般處分之定性 確認利益 訴訟類型轉換 權利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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