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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人民甲因主管機關乙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審理結果,認為甲之訴願有理由,乃作成「命乙機關對甲之申請案件,應依訴願決定意旨,於一個月內速為一定之處分」之訴願決定(第 1 次訴願決定)。惟乙機關並未依該訴願決定意旨作成行政處分,仍對甲之申請案件置之不理,甲遂再次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審理結果,仍認為甲之訴願有理由,乃再次作成與第 1 次訴願決定相同內容之訴願決定(第 2 次訴願決定),然乙機關依然對甲之申請案件置之不理,未依第 2 次訴願決定意旨作成行政處分。試問:甲對於乙機關持續對其申請案件不依訴願決定意旨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不作為,應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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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決定未被執行」時之救濟途徑。思考重點在於探討行政機關違反訴願決定之羈束力時,當事人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接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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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處分機關持續違反訴願決定命其作成處分之義務而怠於作為時,當事人應如何尋求行政訴訟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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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有利後不作為救濟
💡 行政機關無視訴願決定之羈束力時,當事人得逕提課予義務訴訟。

🔗 有利訴願決定後之救濟路徑

  1. 1 訴願有理由 — 受理機關命原處分機關於期限內速為處分。
  2. 2 機關仍不作為 — 原處分機關違反訴願法第95條之羈束力。
  3. 3 視同已提訴願 — 無須再重複訴願,視為已踐行行政訴訟前置程序。
  4. 4 提起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訴願決定已明確指示處分內容,法院可直接判命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 記憶技巧:訴願贏了還不動?別再訴願浪費功。直接法院見真章,五條一項幫你忙!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需「無限次重複提起訴願」直至機關作為,忽略已滿足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訴願前置要件。
訴願之羈束力與執行 課予義務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區別 行政執行與行政救濟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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