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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A 與 B 約定,由 A 贈與 B 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但是 B 必須將自己所有的一輛法拉利跑車,從民國(以下同)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月 20 日止,無償借給 A 來駕駛旅行,A 與 B 二人所簽訂的前揭贈與契約,依法於 109 年 11 月 1 日經過公證。迨至 110 年 1 月 1 日屆至時,A 未將 20 萬元贈與 B,A 所持理由是 B 未將其所有的一輛法拉利跑車借給 A。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當 B 向 A 請求給付贈與 20 萬元時,A 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15 分) (二) A 請求撤銷與 B 之間附負擔贈與契約是否有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請求撤銷與 B 之間附負擔贈與契約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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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民法第412條第1項「法定撤銷權」構成要件之精確掌握。需特別注意法條文字「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才能行使撤銷權。本件中A根本還沒給付,故不符合法定撤銷要件。同時,因契約已公證,亦不得主張第408條之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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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贈與人於「未為給付前」,得否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當 B 向 A 請求給付贈與 20 萬元時,A 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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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附負擔贈與」之給付義務與負擔之間是否存在對待給付關係。應先點出契約已經公證,贈與人無法依民法第408條任意撤銷。次探討附負擔贈與性質上雖非純粹雙務契約,但學說與實務基於公平原則,多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使得贈與人在受贈人未履行負擔時,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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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以拒絕給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