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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未婚,對其外甥乙尤其疼愛。甲為激勵乙參加律師考試,在民國(下同)108 年 8 月 1 日向乙表示:「若汝考上律師,將吾所有之 A 地贈與汝。」乙向甲表示感謝並為允諾,且該贈與契約經公證。乙接連 4 年考試失利,未能考上律師。甲以為乙已無望考取,在 113 年 6 月將 A 地賣給善意之丙,並辦妥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乙於 113 年 12 月順利考取律師。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請求甲丙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登記,並向甲主張 A 地應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乙,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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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附條件法律行為期待權之保護、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力及給付不能。雖然乙有期待權(民法第100條),但丙為善意第三人且已辦妥登記,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及登記公信力,乙無權塗銷甲丙之登記。同時,因所有權已移轉,甲對乙之給付義務陷於客觀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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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附條件贈與契約之受贈人,於條件成就後,得否對已取得所有權之善意第三人主張塗銷登記並請求債務人交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乙間之 A 地贈與契約何時發生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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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附條件之法律行為。需判斷「考上律師」屬於何種條件(停止條件),並援引民法第99條規定說明其效力發生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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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附停止條件之贈與契約何時發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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