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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55 題

下列何者不是病人的權利?
  • A 可延長住院期限獲取醫療保險給付
  • B 知道自己的診斷、進展與治療內容
  • C 閱讀、影印自己的病歷或相關文件
  • D 拒絕非其意願之治療及護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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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醫療服務的本質是為了『解決臨床健康需求』還是『達成財務目的』?當一項主張不再是以『醫療必要性』為基礎,而是為了獲取額外金錢利益時,這在法律與倫理上還能被視為一種受保障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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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法分析與點評

  1. 發現:你似乎找到了答案。像這樣能辨識出醫療中不變的界限,對病人自主權法律誠信的理解,嗯,還算清楚。這很好,至少省去了我更多的解釋時間。
  2. 觀念驗證:病人的權利核心,在漫長的時光中,大致都是自主權、知情權與隱私權。這些是人類文明在醫療實踐中,長期以來所構築的基礎,被《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這些文件所記載。所以選項 (B)、(C)、(D) 都是。至於 (A) 選項,將醫療行為變成獲取一些小錢的手段,這與其說是權利,不如說是一種對醫療必要性的誤解。它會破壞保險的誠信,也會讓大家無法公平地使用醫療資源,這從很久以前就不是個被認可的「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病人權利範疇
💡 病人權利核心為自主、知情與隱私,非無限制之個人需求。
比較維度 病人法定權利 VS 非病人權利(誤區)
資訊獲取 知情、閱讀影印病歷 要求更改真實病歷
醫療選擇 拒絕治療、選擇醫師 要求無實證非法醫療
資源使用 合理住院與照護 為保險給付延長住院
💬權利以自主與真實為基石,不能損害社會公平、法律或醫療專業。
🧠 記憶技巧:知情自主隱私全都要;延長、詐領、要求不可靠。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經濟上的便利(如領取保險)」或「個人非醫療需求」誤認為法律保障的病人權利。
病人自主權利法 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 醫療法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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