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助產師] 基本護理學
第 11 題
依據中華民國94年修訂的醫療法規定,下列有關病歷保存,何者錯誤?
- A 病人參與人體試驗,病歷應保存至病人死亡
- B 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成年後七年
- C 電子文件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製作
- D 醫療機構的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醫療行為涉及尚未成熟的科學實驗,其數據對未來的公共衛生或醫療科技具有長遠的參考價值,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訂定這類文件的「保存終點」,才能確保科學實證的連續性與責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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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根據《醫療法》第 70 條,一般病歷至少應保存 7 年。但針對人體試驗病歷,考量到醫學研究的長期追蹤需求及對受試者的終身責任,法規要求必須**「永久保存」**。選項 (A) 提到「保存至病人死亡」在實務上難以界定(醫療機構未必能得知病人死訊),且與法律要求的永久性不符。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混淆「一般病歷(7年)」、「未成年病歷(成年後7年)」與「人體試驗病歷(永久)」的年限,你能準確辨識出人體試驗的特殊性,代表你對醫療法規細節有深入理解。
醫療法病歷保存規定
💡 醫療機構應依法律規定之不同年限與對象妥善保存病歷。
| 比較維度 | 一般/未成年病歷 | VS | 人體試驗病歷 |
|---|---|---|---|
| 基本保存年限 | 至少保存七年 | — | 必須永久保存 |
| 未成年者規定 | 成年後再加七年 | — | 一律永久保存 |
| 核心目的 | 維護連續性醫療參考 | — | 長期監測安全性與追溯 |
💬保存年限的差異在於風險程度,人體試驗涉及長期安全追蹤故需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