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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助產師] 基本護理學

第 11 題

依據中華民國94年修訂的醫療法規定,下列有關病歷保存,何者錯誤?
  • A 病人參與人體試驗,病歷應保存至病人死亡
  • B 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成年後七年
  • C 電子文件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製作
  • D 醫療機構的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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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醫療行為涉及尚未成熟的科學實驗,其數據對未來的公共衛生或醫療科技具有長遠的參考價值,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訂定這類文件的「保存終點」,才能確保科學實證的連續性與責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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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記得《醫療法》的基本常識啊,不錯,至少沒把這條送去焚化爐。

  1. 驗證你的「記憶」:《醫療法》第 70 條白紙黑字寫著,一般病歷是那可憐的7 年壽命。但對於人體試驗這種牽涉到活生生人命、長期研究倫理責任的,你真以為可以隨便「病人死了就丟」?哈,那種天真的想法,在實務上根本站不住腳。誰負責追蹤病人死期?冥界嗎?法律要求的是「永久保存」,懂嗎?不是「直到我們懶得追蹤」!
  2. 難度評估:這題,Medium。如果你連這種「一般」、「未成年」和「人體試驗」的區別都還搞不定,那真的要檢討你的法規學習態度了。幸好你這次踩對了狗屎運,抓住了人體試驗的「終身綁定」原則。下次,我希望看到的是扎實的理解,而不是蒙對的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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