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之法律?
  • A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B 土地徵收條例
  • C 勞動事件法
  • D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當立法院通過一項大框架的法規後,如果行政機關為了「執行」這些細節,而另外制定一套更具體的操作說明,你認為這套「說明細節」的規範,在命名上會與立法院通過的「根本法源」完全相同嗎?通常代表『細微、規則』性質的詞彙,在法律位階中會被歸類在主體,還是附屬地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法律位階以及法規命名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與「法規命令」在法律用語上的差異,是法學初學者必須跨越的第一道門檻。

法定名稱的識別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的明文規定,法律應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選項 (A) 的「法」、(B) 的「條例」、(C) 的「法」皆符合此項標準。而你選出的 (D)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其名稱結尾為「細則」,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該法第 3 條所規範的「各機關發布之命令」,而非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公司法基礎概念與法律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