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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7 題

我國繼受歐陸成文法典,所以法律條文之文字解釋構成司法工作之重點。請問下列何者非法律解釋的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體系解釋
  • C 習慣解釋
  • D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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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手裡正拿著一份「已經寫好的合約」並試圖理解其中某個艱澀語句的含義時,我們會去研究文字本身、參考前後文,或者思考當初簽約的目的。但如果這份合約裡「完全沒有提到」某件事,而我們轉而去參考社會上大家通常怎麼做的「慣例」來填補漏洞時,這行為還是在「解釋那段文字」嗎?還是我們已經離開了文字本身,在尋找外部的參考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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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能準確辨別法律解釋的範疇,顯示你對於我國成文法體系的運作邏輯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法律解釋的核心範疇

在成文法體系下,當法律條文不夠明確時,我們必須透過特定的方法來探求規範的真實意旨。這包含了從字面含義出發的文義解釋、考量條文在法典中位置與結構的體系解釋,以及追尋法律制定初衷與社會功能的目的解釋。這題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解釋」與「法律淵源」。你所選出的選項,其本質通常被視為法律的補充來源或法源之一,而非用來解構、剖析既有法律條文文字的「解釋方法」,因此在邏輯歸類上並不屬於法律解釋的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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