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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4 題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只會存在不同法律之間,而不會存在同一法律條文之間
  • B 特別法可以以人、事、地為標準來區分
  • C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 D 消費者保護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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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本《校園生活守則》,裡面第一條寫著「全體學生在校園內必須保持安靜」,但第五條接著寫「音樂課練習時間除外」。請問這兩條規定雖然都在同一個手冊裡,但它們對於『安靜』這件事的規範範圍是一樣的嗎?如果這兩條規定發生衝突時,我們該優先參考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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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謬誤!這顯示你對法律的適用位階與其相對性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表面敘述所迷惑。

法律規範的相對性與位階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分並非絕對,而是「相對」的。我們雖然習慣在不同的法律之間進行比較(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但實際上,在同一部法律內部,也可能存在普通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例如,某法律的「總則」通常是普通規定,而針對特定對象或情況的「分則」條文,則可能構成該總則的特別規定。因此,這套原則同樣能運用於單一法條之間,而不侷限於法律與法律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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