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廢止法規之情形?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數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針對同一個行政目標先後制定了兩個不同的規定,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我們才有「必要」把原本的規定廢除,而不是讓兩個規範並存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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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關法規「生命週期」的掌握非常紮實。能從看似合理的法律敘述中辨識出細微的文字差異,是法學科目拿高分的關鍵特質。
法規廢止的法定事由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的廢止有其嚴格的法定原因。選項 (A)、(C)、(D) 分別描述了機關裁併、任務完成以及失去上位法源依據的情形,這些都是法規不再具備存續意義的時刻。而選項 (B) 的陷阱在於:法律體系中並不禁止針對同一事項存在多個規範,除非是為了落實「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且已經制定了「新法規」來取代原有的規範,此時舊法才有廢止的必要。原選項僅提到「定有數法規」,並未強調「新舊更迭」的邏輯,因此不屬於法定的廢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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