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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9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修正之情形?
  • A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B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 C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D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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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發現一項規定已經完全執行完畢,或者社會環境改變導致該規定完全沒有存在的理由時,法律體系會傾向於「修改它的文字內容」,還是直接「讓它從現行法中消失」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在法律行為的定義上有什麼本質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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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性質,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法規「生命週期」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修正」「廢止」的本質差異。

法規修正與廢止的界線

在法律實務中,選項 (A)、(B)、(C) 描述的都是法規雖然還有存在的價值,但為了因應組織變革或政策需求而必須「調整內容」的情形,這屬於第 20 條的修正範疇。而選項 (D) 提到的「執行完畢」或「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其核心邏輯是法規已完成使命或失去效用,因此依據第 21 條,這屬於廢止程序而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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