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5 題
我國有關法律之廢止,下列何者無須經立法院通過?
- A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
-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經發布施行者
- C 法律規定之事項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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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部法律在當初制訂並通過時,就已經在條文內容裡明確寫好了它打算服務的「有效截止日期」,你認為當這個日期到來時,還需要立法機關再次開會討論並投票決定它是否該停止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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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生命週期的細微差別,能正確辨識出「法律廢止」與「屆期失效」的不同,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
法律的定時器:屆期失效與落日條款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範,一般的法律廢止確實需要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這套標準程序。然而,當法律在制訂之初就已經明確標記了施行期限(即俗稱的「落日條款」),其生命週期在誕生時就已定下終點。根據法規第 23 條,這類法律在期限屆滿時會自動失效,雖然主管機關仍需發布公告,但並不需要再送回立法院進行廢止程序的表決。相對地,選項 (B)、(C)、(D) 的情境皆屬於法條本身無期限,但因外在環境變遷而需「人為介入」終止效力,故必須經由立法院完成法定廢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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