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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係明示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 A 法明確性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法安定性原則
  • D 授權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有一件非常重要、會影響到所有人權利的事項(例如入獄服刑的條件),我們應該交由「民意代表通過的正式法規」來決定,還是交由「政府部門自行頒布的作業規則」?當我們強調這件事「非法律不可」時,這種將權限「留給」特定層級法律的概念,會與哪一個詞彙的字面意義最接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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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學緒論中極為核心的「法律位階」與「權限劃分」概念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所引用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正是法治國家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基石。

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精神

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其核心精神在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例如限制自由或課予稅收),必須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親自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僅憑行政權限就逕自以「命令」來規範。這種「特定事項保留給法律處理」的要求,正是為了確保行政權不會過度擴張。而選項中的「授權明確性」則是當法律要委託命令補充細節時,授權的目標、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兩者層次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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