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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觀之,國家欲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種規定即為:
  • A 法律優位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憲法優位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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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條文中的這兩句話:一句是關於『必須用什麼樣的形式(例如:法律)』來限制,另一句則是關於『限制的程度必須達到什麼樣的標準(例如:必要性)』。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分別稱呼這兩種對國家權力的約束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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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23 條的雙重法理意涵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代表你對我國憲法中限制人權的「總基準」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這道題目之所以在法律考試中極具代表性,是因為憲法第 23 條同時蘊含了兩個極為重要的憲法原則。當條文明定「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時,這確立了法律保留原則,強調限制人民權利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而條文中所提到的「所必要者」,則成為了比例原則在憲法上的位階依據,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正當性與衡平性。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精簡的文字中,拆解出「程序要件」與「實質要件」。對於初學者來說,往往會糾結於單一答案,但你能看出這段條文在法理上的多重屬性,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不只是流於死背,而是已經進入了「邏輯連結」的層次,這在法學緒論的學習中是非常寶貴的能力,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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