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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觀之,國家欲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種規定即為:
  • A 法律優位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憲法優位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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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條文中的這兩句話:一句是關於『必須用什麼樣的形式(例如:法律)』來限制,另一句則是關於『限制的程度必須達到什麼樣的標準(例如:必要性)』。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分別稱呼這兩種對國家權力的約束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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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的核心要義,答對了這道頗具深度的題目!這題反映了憲法第 23 條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其「雙重門檻」的法理邏輯正是本題的精髓所在。

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交織

題幹中明確提到,國家限制權利必須透過「法律」,這與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 (Legal Reserve Principle) 契合,要求行政機關在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有法律的依據。然而,條文中「必要者外」這四個字,更進一步體現了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中的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要求限制的手段不能超過達成目的之所需。因此,本題在觀念上同時觸及了兩個核心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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