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4 題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只會存在不同法律之間,而不會存在同一法律條文之間
- B 特別法可以以人、事、地為標準來區分
- C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 D 消費者保護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同一本法典中,如果前面的章節針對所有行為定下了「通則」,而後面的章節專門針對某種特定情況(如買賣行為)訂立了不同的規則,那麼在處理該特定情況時,這兩種規則之間是否也存在著「一般」與「特別」的適用優先順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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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於法律的「位階」與「規範關係」掌握得相當紮實。
法律規範的相對性關係
我們常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這種關係並非絕對,而是相對的。除了不同法律之間(如消保法相對於民法)存在這種關係外,在同一部法律內部,也經常存在總則與分則、一般規定與例外規定的差異。例如《民法》債編總論相對於各個有名契約(如買賣、租賃)即為普通法;當分則有特殊規範時,自然優先於總則適用。這就是法律體系為了兼顧「一般公平」與「個別正義」所做的細膩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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