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所指「非契約必要之點」的文件,下列 敘述何者有誤?
- A (A)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 B (B)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 C (C)參考性質之事項
- D (D)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公平的競賽中,如果有一個項目會直接影響到各個參賽者最後的『總分』或『排名勝負』,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上,這個項目應該被歸類為『無關緊要的小事』,還是『影響結果的關鍵要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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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舉著重達數噸的槓鈴,臉上青筋浮現,粗重地喘了口氣) 喔?選 (B) 啊?算你有骨氣,沒在這種地方迷路。把槓鈴放下休息一下,聽好了。
關鍵心法:必要之點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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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非契約必要之點]有哪些?
非契約必要之點
💡 不影響契約成立、標價評比,且招標文件註明可更改之事項。
| 比較維度 | 契約必要之點 | VS | 非契約必要之點 |
|---|---|---|---|
| 標價關聯 | 列入標價評比之項目 | — | 不列入評比之參考事項 |
| 文件性質 | 核心規格、主要權利義務 | — | 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
| 補正許可 | 開標後通常不允許更動 | — | 得於開標後由廠商補正 |
| 影響性 | 足以影響契約成立之要件 | — | 對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
💬區別關鍵在於該項目是否影響「標價評比」及「契約核心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