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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
- A 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
- B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 C 未將選購項目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 D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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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審標的過程中,哪些行為會因為「資訊標示不清楚」而導致廠商無法精確估算成本或期限?而哪些行為只是改變了「資料呈現的形式」,並不會影響到標案的公正性與內容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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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從選項中辨識出非錯誤態樣,表示你對於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的實務準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法規鼓勵的簡政便民措施」與「資訊揭露不全的程序疏漏」。
合法合規的電子化趨勢
選項 (D) 提到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紙本證明文件,這完全符合現行政府推動採購電子化、簡輕廠商負擔的政策方向,是合法且被鼓勵的做法,自然不屬於錯誤態樣。相較之下,選項 (A)、(B) 與 (C) 分別涉及履約期限、預估數量以及採購金額核計的定義模糊,這些疏漏在實務上極易導致合約爭議或違反招標程序,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明令列舉的典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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