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
- B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機關得予拒絕
- C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應訂定 $14$ 天以上之合理期限
- D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假如有一份證照影本,其內容完全清晰、真實且具有法律效力,僅僅因為複印時的紙張縮放比例與原件略有不同,這種「外觀規格」的差異,是否會實質改變這間公司「具備履約能力」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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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確!你能從法規細節中察覺出不合理的限制,展現了對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相當敏銳的判斷力。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的形式審查
在採購法規的邏輯中,「文件內容的真實性」遠比「紙張大小」來得重要。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投標文件原則上允許以影本代之;只要影本內容與正本相符且足以辨識,機關就不能僅因「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而拒絕收受。這種規範是為了落實簡政便民並鼓勵公平競爭,避免機關利用微小的形式瑕疵來排除特定廠商,進而造成行政程序上的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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