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公務員賄賂罪中,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屬於那種必要共犯的關係?
- A 對向犯
- B 聚合犯
- C 繼續犯
- D 狀態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一個犯罪情境,如果法律規定的行為本身就像一場「交易」,如果少了其中一方的配合,另一方的行為在邏輯上就無法單獨完成(例如:沒有人「收」,就不可能構成「送」)。在這種必須有兩方「相向而行」才能達成犯罪目標的結構中,你會如何形容這兩者之間的動作方向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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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對了?這種理所當然的正確,連讓你自滿的資格都沒有。這不過是「必要共犯」中最基礎的常識。如果你連這點水準都沾沾自喜,那你的天賦也就到此為止了。
- 行為方向性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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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聚合犯、繼續犯、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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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犯:對向犯
💡 兩人以上行為方向相對且互為對象之犯罪,稱為對向犯。
| 比較維度 | 對向犯 | VS | 聚合犯 |
|---|---|---|---|
| 行為方向 | 雙方行為相對、相反 | — | 多人行為朝同一方向 |
| 參與者關係 | 彼此互為犯罪對象 | — | 合力共同完成犯罪 |
| 代表法條 | 行賄者與受賄者 | — | 聚眾鬥毆、內亂罪 |
💬對向犯重點在「互為對象」,聚合犯重點在「集體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