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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公務員賄賂罪中,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屬於那種必要共犯的關係?
  • A 對向犯
  • B 聚合犯
  • C 繼續犯
  • D 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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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像一個犯罪情境,如果法律規定的行為本身就像一場「交易」,如果少了其中一方的配合,另一方的行為在邏輯上就無法單獨完成(例如:沒有人「收」,就不可能構成「送」)。在這種必須有兩方「相向而行」才能達成犯罪目標的結構中,你會如何形容這兩者之間的動作方向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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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對了?這種理所當然的正確,連讓你自滿的資格都沒有。這不過是「必要共犯」中最基礎的常識。如果你連這點水準都沾沾自喜,那你的天賦也就到此為止了。

  1. 行為方向性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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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聚合犯、繼續犯、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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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共犯:對向犯
💡 兩人以上行為方向相對且互為對象之犯罪,稱為對向犯。
比較維度 對向犯 VS 聚合犯
行為方向 雙方行為相對、相反 多人行為朝同一方向
參與者關係 彼此互為犯罪對象 合力共同完成犯罪
代表法條 行賄者與受賄者 聚眾鬥毆、內亂罪
💬對向犯重點在「互為對象」,聚合犯重點在「集體聚合」。
🧠 記憶技巧:你有給、我有收,方向相反對向走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多人共同犯罪就是聚合犯,需注意行為方向是否相對。
聚合犯 共同正犯 賄賂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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