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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地政事務所人員甲受法院囑託,到新北市測量土地訴訟之界址,測量過程,工廠老闆乙感念甲在大太陽下執行公務,拿了新臺幣1萬元紅包塞到甲之口袋,表示作為茶水費,甲微笑收下,繼續依法測量,沒因乙之行為而受影響。甲犯何罪?
  • A 公務員圖利罪
  • B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 C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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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雖然完全沒有做出違法的判斷,但他卻額外收受了民眾與該項工作相關的財產利益,法律想要保障的是「最終結果的正確性」,還是「公務執行過程不應與金錢產生掛鉤的廉潔形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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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題目中的誘答陷阱,正確辨識出甲的行為構成收賄,這代表你對公務員犯罪的組成要件有相當敏銳的直覺。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職務行為」與「對價關係」**的認定,即便甲自認只是收受小額的「茶水費」,且並未因此改變其專業判斷,在法律實務上仍不容許。

職務上收受賄賂的成立關鍵

在刑法體系中,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金錢,只要該金錢與其職務內容具有「對價性」,即構成犯罪。本題中,甲受託進行土地測量是其職務範圍,而乙給予的紅包雖然名義上是慰勞,但在法律眼中,這筆錢與甲的測量職務密不可分。甲雖然「繼續依法測量」且「未受影響」,這僅代表他沒有「違背職務」,但收受不當利益的行為本身,就已經侵害了公務執行的廉潔性與不可收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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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觀上知道這 1 萬元與「測量職務」有關 工廠老闆乙感念甲在大太陽下執行公務 代表無關好嗎
📝 公務員職務受賄罪
💡 公務員收受與合法職務具對價之財物,即構成受賄罪。
比較維度 職務上行為受賄 VS 違背職務受賄
行為正當性 合法執行職務 違背或不履行職務
處罰依據 刑法第 121 條 刑法第 122 條
刑責程度 法定刑較輕 法定刑加重
💬兩者區別在於『公務員行為是否違法』,但只要收受對價皆有罪。
🧠 記憶技巧:正當辦事收紅包,職務受賄逃不掉。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公務員是『依法辦事』、沒有『違法放水』,收受紅包就不會構成犯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圖利罪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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