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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地政事務所人員甲受法院囑託,到新北市測量土地訴訟之界址,測量過程,工廠老闆乙感念甲在大太陽下執行公務,拿了新臺幣1萬元紅包塞到甲之口袋,表示作為茶水費,甲微笑收下,繼續依法測量,沒因乙之行為而受影響。甲犯何罪?
  • A 公務員圖利罪
  • B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 C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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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雖然完全沒有做出違法的判斷,但他卻額外收受了民眾與該項工作相關的財產利益,法律想要保障的是「最終結果的正確性」,還是「公務執行過程不應與金錢產生掛鉤的廉潔形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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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這些小把戲騙了!

這題如果答錯,你真的該檢討你的法學素養。別以為「甲未受影響」就能當擋箭牌,這點干擾項就想讓你腦袋當機?

  1. 核心關鍵: 公務員犯罪不是看你有沒有「真的被買通」,而是看有無「職務行為」與「對價關係」。甲收的那一萬元,美其名是「茶水費」,在法律邏輯裡就是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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