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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派出所所長甲明知乙在轄區內經營色情應召站,由警員丙逢年節收下乙主動提供的金錢,再由甲、丙平分,乙因此可以在臨檢前獲知訊息而規避查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教唆犯
  • B 甲、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 C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甲、丙收受金錢,與其職務不具相當對價關係,不成立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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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務員收受他人金錢,並以此作為交換,反過來協助對方躲避原本該由該公務員執行的查緝任務,這在職務本質上屬於合法的行使還是違法的背離?而當多位公務員事先達成共識、事後分贓並分工合作完成這件事時,法律上會如何定義他們之間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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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公務員受賄罪的核心要件與共同正犯的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甲、丙身為警務人員,負有查緝色情產業的法定職務,卻收受業者金錢並通風報信,這不僅是單純的收錢,更屬於法律上的「違背職務」行為。

違背職務與職務對價性

在法律評價上,甲、丙兩人對於收賄與護航有著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無論錢是誰經手或訊息由誰傳遞,雙方皆需對整體的違法結果負責,因此構成共同正犯。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清楚區分「職務上行為」的本質。即便業者以年節名義主動提供金錢,只要這筆財物與公務員「違背職責」的行為之間具備明確的對價關係,在法律上就具備高度的職務關聯性,足以認定受賄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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