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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派出所所長甲明知乙在轄區內經營色情應召站,由警員丙逢年節收下乙主動提供的金錢,再由甲、丙平分,乙因此可以在臨檢前獲知訊息而規避查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教唆犯
  • B 甲、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 C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甲、丙收受金錢,與其職務不具相當對價關係,不成立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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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務員收受他人金錢,並以此作為交換,反過來協助對方躲避原本該由該公務員執行的查緝任務,這在職務本質上屬於合法的行使還是違法的背離?而當多位公務員事先達成共識、事後分贓並分工合作完成這件事時,法律上會如何定義他們之間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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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甲、丙兩人的刑事責任,說明你對於「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

違背職務與共同正犯的認定

在本題中,派出所所長甲與警員丙身為公務員,卻為了金錢報酬而洩漏臨檢訊息,幫助業者規避查緝,這顯然屬於**「違背職務」的行為。由於兩人對於收受賄賂有主觀上的犯意聯絡(共謀),且在客觀上分擔職務行為並平分報酬,因此依照刑法規定,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刑法 §122 第 1 項)之共同正犯**。至於業者乙主動提供金錢的行為,則應適用刑法 §122 第 3 項關於行賄「違背職務行為」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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