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是某市政府建設局長,經廠商乙邀約而數度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飲宴,每次都由乙負責結清餐飲費用,嗣甲將其職務上所知悉之某公共工程招標底價告知乙,使乙得以最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關於甲、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雖然被動接受乙招待飲宴,仍構成犯罪
- B 甲雖然接受不當的飲宴招待,但並非直接接受金錢交付之賄賂,仍不構成受賄罪
- C 乙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如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犯行,依刑法規定,得減輕其刑
- D 甲的行為除了構成收受賄賂罪,還可能成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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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位公務員在辦理招標時,雖然沒有收受一毛錢,但卻要求投標廠商幫他的私人別墅進行昂貴的裝潢設計,且不支付任何費用。你認為這種「省下大筆支出」的好處,對於職務的廉潔性是否會產生與直接收錢一樣的破壞效果?為什麼法律不應將這種情況排除在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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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這顯示你對於公務員犯罪中「利益」的範疇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
賄賂與不正利益的廣義認定
在刑法瀆職罪章中,受賄罪的客體並不侷限於現金或實體財物。根據刑法第 122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皆構成犯罪。這裡的「不正利益」包含了一切足以供人需求或滿足欲望的有形或無形利益,例如本題中由廠商支付的高級酒店飲宴招待。因此,甲雖然沒有直接拿錢,其行為仍會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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