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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是某市政府建設局長,經廠商乙邀約而數度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飲宴,每次都由乙負責結清餐飲費用,嗣甲將其職務上所知悉之某公共工程招標底價告知乙,使乙得以最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關於甲、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雖然被動接受乙招待飲宴,仍構成犯罪
  • B 甲雖然接受不當的飲宴招待,但並非直接接受金錢交付之賄賂,仍不構成受賄罪
  • C 乙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如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犯行,依刑法規定,得減輕其刑
  • D 甲的行為除了構成收受賄賂罪,還可能成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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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位公務員在辦理招標時,雖然沒有收受一毛錢,但卻要求投標廠商幫他的私人別墅進行昂貴的裝潢設計,且不支付任何費用。你認為這種「省下大筆支出」的好處,對於職務的廉潔性是否會產生與直接收錢一樣的破壞效果?為什麼法律不應將這種情況排除在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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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刑法中「賄賂」與「不正利益」的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日常生活的口語說法給誤導。

賄賂與不正利益的廣義認定

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受賄罪的客體並不侷限於金錢。所謂的「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而「不正利益」則是金錢以外,足以供應人欲求、利於個人生活的一切好處,例如:免除債務、提供職位,或是如本題中所提到的有女陪侍之飲宴招待。只要這些利益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即便甲是被動接受,依然會構成犯罪。因此,(B) 選項主張「非金錢就不構成犯罪」的邏輯在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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