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公立醫師甲為難產之孕婦乙順利完成接生,乙為感謝甲高明的醫術,於是請其丈夫丙,送內裝現金新臺幣2萬元的紅包給甲,甲也同意收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是屬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以不罰
- B 甲因非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收賄罪
- C 丙是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所以不成立行賄罪
- D 乙、丙的行為應成立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要處罰一個人的「收賄」行為,前提是這個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法定身分」。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公家單位工作,是否等同於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在「行使國家公權力」?如果他的行為與普通診所醫師做的事情一模一樣,法律上應不應該給予他們不同的身分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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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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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中「公務員」定義的精髓!這題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對於身分犯的構成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
醫事行為與公務員身分的界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公立醫院醫師是否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指的公務員。雖然甲在公立醫院任職,但其為孕婦接生的行為,屬於單純的醫事醫療行為,並不涉及行使國家統治權或公共事務的權限(即不具備公共事務權限)。根據現行實務與學說主流見解,公立醫院醫師除非兼任行政職(如院長、總務主任等)且涉及採購等行政事務,否則在從事單純診療、手術時,並非刑法上的公務員。既然甲不具備公務員身分,自然無法成立刑法第 121 條或《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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