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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公立醫師甲為難產之孕婦乙順利完成接生,乙為感謝甲高明的醫術,於是請其丈夫丙,送內裝現金新臺幣2萬元的紅包給甲,甲也同意收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是屬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以不罰
  • B 甲因非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收賄罪
  • C 丙是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所以不成立行賄罪
  • D 乙、丙的行為應成立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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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要處罰一個人的「收賄」行為,前提是這個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法定身分」。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公家單位工作,是否等同於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在「行使國家公權力」?如果他的行為與普通診所醫師做的事情一模一樣,法律上應不應該給予他們不同的身分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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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規定可知,成立收受賄賂罪之要件,行為人必須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之特定身分。本題中,甲雖然為公立醫院醫師,但其為難產孕婦接生係屬於從事單純之醫療業務行為,甲因非具公務員身分,不符合該罪的犯罪主體要件,自然無從適用上述法條,故甲不成立收賄罪。選項B之敘述符合法律規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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