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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資本額及資金之融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資本,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 B 應按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 C 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 D 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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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實務中,法律為了確保機構具有基本的清償與履約能力,通常會要求將一定比例的資本存入國庫作為「保證金」。請你回想一下,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的規範中,為了平衡經營靈活性與保障大眾權益,這個法定的保證金百分比數值,究竟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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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關鍵數值!這顯示你在研讀《簡易人壽保險法》時,對於涉及比例、金額與權責劃分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近似的數字選項所干擾。
法定保證金與資金定義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之規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應按資本總額的 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而非選項 (B) 所述的 25%,這正是本題的錯誤所在。至於其他選項,第 17 條確立了資本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的程序;第 19 條則明確定義了「資金」範疇(業主權益與各項責任準備金),並限制重大公共建設融資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的 30%。這些數據與規範共同構成了郵政壽險營運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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