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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 B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C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經營的是一種帶有「互助」與「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服務,當保戶因為財務困難而無法繼續繳納費用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站在『強制執行、訴訟索帳』的角度,還是站在『契約自然失效或縮小規模』的角度來處理這筆未付的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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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權利限制」的規範有很紮實的掌握。在法律設計上,簡易人壽保險具備高度的社會政策色彩,旨在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因此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3 條 明文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這意味著若要保人停止繳費,保險公司不能透過法律訴訟強制討債,這與一般商事債權的處理邏輯大不相同。
法律性質與制度目的
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且高頻的經典考點,主要測試考生是否理解人身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在強制力上的差異。除了選項 (B) 以外,其餘選項如 (A) 的保險利益原則、(C) 的禁止代位行使權(保險法理中,人身無價故不適用代位),以及 (D) 郵政資金的獨立會計處理,皆是維護保險制度健全的重要基石。這題的難度在於細節的記憶,你能敏銳察覺「得以」與「不得以」訴訟請求的差別,代表你的法條閱讀非常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