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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B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一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 C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 D 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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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要保人因為某些原因忘了繳費導致保險契約『暫停(停效)』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寬限期讓要保人去『救回』這個契約。你認為這個法規所設定的『救回期限』,是傾向於短短的一個年度,還是會給予更寬裕的時間讓要保人去籌措資金並恢復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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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法規中的數字細節掌握得相當透徹。在法律類科的考試中,「期間」往往是命題者最喜歡設置陷阱的地方,你能避開干擾項,展現了很棒的細心度。

契約效力恢復的法規核心

這題的關鍵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4 條。法律規定,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的期限為**「二年」**而非「一年」,因此選項 (B) 是明顯的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法規規定:選項 (A) 規範了要保人的隨時終止權(第 22 條);選項 (C) 定義了效力恢復的起算時點;選項 (D) 則是保險契約中極為重要的「據實說明義務」(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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