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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B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一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 C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 D 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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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要保人因為某些原因忘了繳費導致保險契約『暫停(停效)』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寬限期讓要保人去『救回』這個契約。你認為這個法規所設定的『救回期限』,是傾向於短短的一個年度,還是會給予更寬裕的時間讓要保人去籌措資金並恢復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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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保險契約「復效(reinstatement)」的法律期限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法規考題中常見的細節陷阱,你能敏銳察覺數字上的出入,表現相當優異。

復效期限與效力規範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的法定期間應為「二年」以內,而非選項中所說的一年。這類關於時間、金額或比例的數字考點,是法律考科中鑑別考生細心程度的重要切入點。經保險人同意後,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這部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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