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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B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三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C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 D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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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定「自殺不賠」的除外期間時,是為了在「防止道德風險(如惡意投保)」與「發揮保險社會功能」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回想,簡易人壽保險法針對這種因時間推移而消解的除外責任,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這個數字在相關保險法規中,通常是一個奇數還是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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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陷阱在於法規中關於「期間」的細節,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B) 的時效有誤,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條文記憶相當紮實,展現了很高的細膩度。

簡易人壽保險法的除外責任

根據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第 1 款 的明確規定,保險人(中華郵政)不負給付責任的情形之一,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 一年 以內故意自殺者」。選項中提及的「三年」明顯與法規不符,這也是此題最核心的考點。至於其餘選項,如因犯罪被處死、拒捕(第 3 款),或是傷害保險中因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第 4 款),皆屬於法律明定的除外事由,應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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