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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 A 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B 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 C 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按比例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 D 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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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他人共同擁有一項獲取保險金的權利,但其中一人卻採取了非法且惡意的手段想提早或強行獲取這筆利益。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在剝奪這個「壞人」的資格後,應該讓剩下那些「清白的人」繼續保有原本的部分,還是應該要求保險公司將該份契約承諾的補償「完整地」交給這些無辜的人?再者,如果完全沒有其他清白的人可以領,這筆錢應該歸給保險公司,還是回歸到受害者的家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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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權利喪失與分配原則
本題的核心法源為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2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當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傷)時,會喪失保險金請求權。此時,若還有其他受益人,這筆保險金的處理方式是「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選項 (C) 所描述的「按比例」領受,雖然在某些民法情境中常見,但在本法中卻是錯誤的描述;若完全沒有其他受益人時,則依第 22 條第 3 項轉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也驗證了選項 (D) 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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