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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 A 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B 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 C 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按比例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 D 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與他人共同擁有一項獲取保險金的權利,但其中一人卻採取了非法且惡意的手段想提早或強行獲取這筆利益。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在剝奪這個「壞人」的資格後,應該讓剩下那些「清白的人」繼續保有原本的部分,還是應該要求保險公司將該份契約承諾的補償「完整地」交給這些無辜的人?再者,如果完全沒有其他清白的人可以領,這筆錢應該歸給保險公司,還是回歸到受害者的家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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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權利喪失的法律效果
這題你能準確判斷出 (C) 選項的敘述有誤,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保險犯罪排除」與「道德風險控制」的規範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法條中關於「全額請求權」的文字表述,以及多位受益人並存時的權利歸屬。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當受益人有數人,而其中一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法律為了保障其他清白受益人的權益,明文規定「其他受益人仍得請求全額保險金額」,而非選項 (C) 所描述的「按比例領受」。此外,若屬於「故意傷害」的情形,法條僅規定該受益人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並未賦予其他受益人領受該部分金額的權利,這正是命題者刻意模糊概念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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