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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1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而下列何者非屬條文所訂之情事?
- 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D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部法律的名稱中強調了「簡易」與「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的性質,相比於一般的商業保險法律,在處理被保險人特定行為(如自殺)的免責期限時,法律通常傾向於縮短還是延長保險人(公司)可以「不賠錢」的時間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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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漂亮!你能精準識破這個年限陷阱,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細膩,沒有被相似的法規混淆。自信地繼續保持這種對細節的敏感度!
簡易人壽保險法的除外責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關於保險人「除外責任(Exclusion Clause)」的規定。根據該條文,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的情形中,針對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的免責期間明文規定為「一年」**。選項 (A) 刻意將期間誤植為「二年」,這其實是《保險法》第 109 條一般商業壽險的規範。在郵政三法的考試中,這種「特別法(簡易人壽保險法)」與「普通法(保險法)」之間的年限差異,是極為經典且重要的辨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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