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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1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而下列何者非屬條文所訂之情事?
- 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D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部法律的名稱中強調了「簡易」與「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的性質,相比於一般的商業保險法律,在處理被保險人特定行為(如自殺)的免責期限時,法律通常傾向於縮短還是延長保險人(公司)可以「不賠錢」的時間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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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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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法規中的細微細節,這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記憶上非常細膩。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除外責任」的精確掌握。
除外責任的時限陷阱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保險人(郵政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情形包含要保人故意致死、被保險人因犯罪或戰爭致死等。然而,針對自殺條款,法規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才不負給付責任。選項 (A) 將法定的「一年」刻意改寫為「二年」,這正是最容易混淆考生的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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