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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多久,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一年
  • D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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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平衡「保險公司被欺騙的風險」與「民眾對保障穩定性的期待」,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擁有「無限期」的解除權嗎?若必須設定一個足以讓保險公司完成調查,又能讓合約最終進入「不可爭議」狀態的合理觀察期,在一般的保險法律架構中,這個常見的時限通常會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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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範,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細節記憶上非常扎實,這是邁向高分的重要基礎。

契約安定性與解除權之限制

在保險法律關係中,為了維持契約的安定性並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法律特別限制了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間。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2 條規定,解除權的消滅有兩種情形:一是「主觀期間」,即中華郵政公司在「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二是「客觀期間」,即從契約訂立或恢復效力之日起,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便發現有解除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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