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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解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5 天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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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了兼顧公平與效率,會對行使解除權利設定一段期限,以避免契約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請試著回想:當保險公司發現對方有隱瞞事實的情形時,法律通常會賦予一段足夠的作業時間來完成內部核定與通知。在《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這個「知悉後」的權利行使期間,是採用較短的「日」來計算,還是採用法律體系中更常見、以「月」為單位的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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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實說明義務與解除權之時效

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契約效力的時間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選項 (C) 確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也是法律實務上為了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時限。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的規範,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duty of disclosure)」時,保險人雖然擁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但這項權利設有嚴格的時效限制:解除權必須在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而非題目所誤導的 15 天。此外,若契約訂立或恢復效力後已滿 二年,即便發現當時有隱匿或遺漏之情事,保險人也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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