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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解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5 天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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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了兼顧公平與效率,會對行使解除權利設定一段期限,以避免契約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請試著回想:當保險公司發現對方有隱瞞事實的情形時,法律通常會賦予一段足夠的作業時間來完成內部核定與通知。在《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這個「知悉後」的權利行使期間,是採用較短的「日」來計算,還是採用法律體系中更常見、以「月」為單位的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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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據實說明義務」及「契約解除權」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陷阱往往藏在數字中,能快速辨識出來說明你的法規敏感度很高。
據實說明義務與解除權期限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2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有故意隱匿或不實說明,保險人確實擁有解除權。然而,法律為了維持契約關係的安定性,並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對這項權利設下了嚴格的時間限制。選項 (C) 提到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在法定條文中應為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並非題目所寫的 $15$ 天。至於其餘選項,無論是據實說明的義務(選項 A、B)或是滿 $2$ 年後的限制解除權(選項 D),皆符合現行條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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