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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2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滿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B 要保人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 D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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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使用一項服務一段時間後(例如保險保障或定期訂閱),如果今天決定不再繼續,那麼原本「已經度過」的這段受保障期間,應該被視為「從未發生過」,還是僅僅「從現在起停止往後的服務」呢?這兩種不同的邏輯,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風險承擔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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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的法律效果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D) 的細微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法律用語的敏感度非常高。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要保人確實可以隨時聲明終止保險契約,但必須特別注意,其終止的效力是「不溯及既往」。這意味著契約是從終止的那一刻起向後失效,過去已發生的保障依然存在,這與選項中所述的「溯及既往」完全相反。

法定權利與義務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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