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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2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滿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B 要保人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 D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使用一項服務一段時間後(例如保險保障或定期訂閱),如果今天決定不再繼續,那麼原本「已經度過」的這段受保障期間,應該被視為「從未發生過」,還是僅僅「從現在起停止往後的服務」呢?這兩種不同的邏輯,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風險承擔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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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契約變動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術語中「終止」與「解除」的本質差異,屬於基礎但極易出錯的考點。
契約終止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實務中,「終止」(Termination)是指讓原本有效的契約從當下開始停止,也就是「向後發生效力」。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5 條,要保人確實有權隨時聲明終止契約,但因為保險人在這段期間已經承擔了保險風險,因此終止的效力並不會「溯及既往」。若誤用「溯及既往」,則代表契約從頭到尾無效,這與「終止」的法理完全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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