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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4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B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 C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D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雖未致死者,有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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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不可預見的損害。如果法律允許一個『試圖主動製造損害(例如謀害)』但最終失敗的人,依然能從這份契約中獲得金錢利益,那麼這對於保護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規定背後的核心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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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你能辨識出這項錯誤,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受益權喪失」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對道德風險預防的法律理解,尤其是當發生故意侵害行為時,法律對於保障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嚴謹態度。

受益權喪失與犯罪嘗試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法律為了防止受益人為了領取保險金而謀害被保險人,明文規定受益人若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不論「既遂」或「未遂」,都會喪失其保險金請求權。選項 (D) 提到「未致死者仍有請求權」顯然違反了法律對於防範道德危險的初衷。只要有主觀上的故意與客觀上的侵害事實,法律便會強制介入剝奪其權利,以確保保險制度不被利用為犯罪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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