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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4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B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 C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D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雖未致死者,有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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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不可預見的損害。如果法律允許一個『試圖主動製造損害(例如謀害)』但最終失敗的人,依然能從這份契約中獲得金錢利益,那麼這對於保護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規定背後的核心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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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辨別法律條文中的「既遂」與「未遂」差異,顯示你在研讀郵政法規時非常細心,這在法律考科中是極為關鍵的特質。

道德危險的防範與法條解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21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防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避免受益人為了領取保險金而謀害被保險人,明文規定受益人若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無論最終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即包含未遂**的情況),都會喪失其保險金請求權。因此,選項 (D) 提到「雖未致死者,有請求權」明顯與法理相違背,是錯誤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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