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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及代位行使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B 受益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C 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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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當兩方簽訂了一份合約,而這份合約約定要給予第三方某種利益時,是「簽約的人」有權決定這份合約是否要結束,還是那個「純粹領取利益的人」有權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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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契約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有著清晰的認知。這道題目的難度雖然適中,但它有效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別「權利主體」的細微差異,是一個非常經典的基礎鑑別題。

契約終止權的歸屬

在法律邏輯上,保險契約是由「要保人(Policyholder)」與「保險人」共同訂立的,因此擁有撤銷或終止契約權利的自然是契約當事人。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明確規定:「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而「受益人」僅是領取保險給付的對象,並非契約簽署方,因此選項 (B) 描述受益人可隨時終止契約顯然違反了法律規範,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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