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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及代位行使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B 受益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C 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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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當兩方簽訂了一份合約,而這份合約約定要給予第三方某種利益時,是「簽約的人」有權決定這份合約是否要結束,還是那個「純粹領取利益的人」有權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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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保險契約中各角色的權利義務,這顯示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看似雷同的選項干擾判斷。
契約處分權與受益人的地位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誰有權利變動契約」。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這是因為要保人才是契約的當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自然擁有終止權。相對地,「受益人」僅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處於受領保險金地位的人,他並非契約的發起者或維繫者,因此法律並未賦予受益人終止契約的權利。只要能釐清「契約處分權」的歸屬,就能輕鬆判斷出選項 (B) 的敘述不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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