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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被保險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 B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 C 要保人得依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 D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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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契約中,為了防止有人透過契約「賭博」或產生加害他人的意圖(道德風險),法律會要求「發起這份契約的人」必須與「被保險的人」之間存在正當的關連。請你試著思考:在「支付保費、發起契約的人(要保人)」與「領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中,哪一個人如果對被保險人完全沒有正當利害關係,最容易導致這份契約變成一種不當的圖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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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選項中的法律陷阱!你能選出 (B),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中各角色的法律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相似的詞彙給混淆。

保險利益的法律主體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誰」必須具備保險利益。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應為「要保人(Proposer)」**與被保險人之間具有保險利益,而非選項 (B) 所述的受益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具有合法、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以避免道德風險。選項 (B) 刻意將「要保人」置換為「受益人」,正是本題最關鍵的誘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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