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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 B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 C 被保險人依B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電話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 D 被保險人依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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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人身保險的法律關係中,如果要撤銷一個原本已經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為了確保雙方權益並留下確切的證據,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行為人使用哪一種方式來進行正式通知,才最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與存證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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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錯誤,這代表你在研讀法規時非常細心,能夠在繁雜的條文中抓出關鍵的「法定程序」差異。

第三人訂立契約之書面要件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既然成立契約的同意權行使需採書面方式,那麼依據同條第 3 項**,被保險人若要撤銷該同意,同樣必須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而非選項 (C) 所述的電話通知。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性,避免口說無憑的爭議。而一旦撤銷權行使後,依同條第 4 項規定,該契約即視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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